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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指南

压力容器_由有资质较深的设计师设计、制造、安装 ,并要有相关的证书,才可以办理使用登记。在工业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承担主体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请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压力容器。

一、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要有使用登记表,个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压力容器合格证,检验证书,质量证明书,使用前验收资料,操作人员证件。提交证件并核实。

三、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压力容器,移装后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申请变_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四、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_名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变_的证明材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到登记机关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五、 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_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2、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3、无技术资料的;

4、_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_20年的;

5、擅自变_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6、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容器;

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注销时,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为租赁方的,需提供产权所有者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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